歡迎使用台灣設計菁英協會(以下稱本單位)相關服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為了確保使用者之個人資料、隱私及權益之保護,當您已閱讀並同意「單位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內容」時,即表示您願意以電子文件之方式行使法律所賦予同意之權利,並具有書面同意之效果,若不同意請 (以下為本單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必須向您告知的各項聲明,請您務必詳閱。)
一、 個人資料蒐集目的:
(一)協助會員加入本協會之合法運作等相關文書作業。
(二)上述之相關業務或其他符合營業項目所定義之工作範圍。
二、 個人資料蒐集類別:
(一)識別類(例如:中、英文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識別碼、學生或員工證號、聯絡電話號碼、地址、性別、出生地、電子郵遞地址、社群帳戶號碼與戶名、其它識別證號或電子識別標章)、特徵類(例如:出生年月日、國籍、個人照片、筆跡與紙本文件)、社會情況類(例如:職業、學經歷)、財務細節類(例如:銀行帳號、戶名或與本蒐集目的相關之財務資訊)等。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利用期間為本單位或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您的個人資料將用於本單位提供服務之地區。
(三)對象:本單位之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公司、合作推廣單位、業務往來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方式:電子文件、紙本,或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單位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查詢、閱覽、複本、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請求停止處理、請求停止利用、請求刪除等權利。
五、 個資保護之措施:
本單位針對個資保護有以下應盡之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資料安全管理以及人員管理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設備安全管理
(九)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十)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一)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保有修訂本告知內容之權利,修正時亦同,以上條文參考自中華民國資料保護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