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 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章程訂定與變更。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財務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選舉會議方式就全體會員中採「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以次多數為 候補。得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名次,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2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編列財務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