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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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會員管理規範

第一章 通則

第 一 條
本規範依台灣設計菁英協會章程第二章第七條規定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二 條
廠商會員應秉持誠信服務原則,並遵守本規範之規定。
第 三 條
廠商會員應本愛護與支持協會原則,推動各項活動,使本會與廠商日益茁壯,以會員、協會與廠商共創三贏為宗旨。

第二章 廠商會員

第 四 條
本會廠商會員,依其工項或產品類別區分,提供本會會員最新產品資訊、技術及完整服務,廠商會員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之參訪或講座活動、網站宣傳曝光及形象廣告等權益。
第 五 條
本會廠商會員,以下列二種區分:
一、一般廠商會員:凡年滿二十歲,經營與設計業相關業務之廠商及相關服務業,有意共同合作者,檢附資料齊全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查核可並繳納會費後,得為一般廠商會員。
二、品牌廠商會員:符合前項資格外,具下列四種之一者,得以品牌廠商會員入會。
1.具上市(櫃)之企業。
2.品牌企業資本額達新台幣貳仟萬元以上。
3.品牌產品代理商,且資本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
4.對協會具特殊貢獻,且經理事會同意者。
第 六 條
一般廠商會員招募上限,以會員(含準會員)總數每超過五十人,各類一般廠商會員可增一家為招募上限;品牌廠商會員則無招募上限之限制。
第 七 條
一般廠商會員之權益,如下:
一、享有參與本會會員大會及相關會議列席資格,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廠商資訊可於本會網站廠商會員專區內,行銷產品資訊或合作互惠方案。
三、依規定辦理參訪活動(工廠、展示中心、門市),包含產品導覽及提供產品資訊等,惟人數限制須依本規範第十三條辦理。
四、廠商聯誼會不定期舉辦聯誼餐敘。
五、可獲本會會員名錄乙本。
六、可加入本會之社交網路平台,以利連繫與合作。
七、無法辦理參訪活動之廠商會員,則以廠商邀稿方式刊登產品資訊。
第 八 條
品牌廠商會員之權益,如下:
一、第七條之所有相關權益。
二、舉辦年度會員大會時,可享公司形象宣傳及產品推廣之優先。
三、本會網站品牌形象連結。
四、優先辦理參訪相關活動。
五、不定期邀稿於本會網站刊登品牌形象廣告。
第 九 條
廠商會員必須遵守相關法令規範,且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傳送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技術資料輸出等相關法令之郵件、檔案或資料。
二、刊載、傳輸、發送或儲存任何誹謗或妨害他人名譽或商譽、詐欺、猥褻、色情、賭博、違反公序良俗或其他違反法令之郵件、圖片、檔案或資料。
三、刊載、傳輸、發送或儲存任何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的著作或資料。
四、未經同意收集他人電子郵件位址以及其他個人資料。
五、未經同意擅自摘錄或使用本會服務內任何資料庫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廠商會員上傳、刊載、傳輸、發送或儲存之任何文字、圖片、影片、檔案或其他著作或資料,有任何違反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虞、 或違反本會使用條款或其他使用規範或約定、或經第三人主張涉及侵權或其他合法性爭議,本會有權隨時不經通知,直接加以刪除、移動或停止存取,並對該廠商會員停止提供廠商會員服務之全部或一部;為該等行為之廠商會員,除須自負因此所生之法律責任外,對於本會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所支出之費用,並應負所有賠償及償還之責任。
第 十 條
廠商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退出協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理事會決議除名者。
三、違反本會章程第二章第九條、第十條者。
第 十一 條
具廠商身份,但非本會會員,不得加入本會所設之「LINE」群組,以維護廠商會員之權益。

第三章 會費

第 十二 條
廠商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說明如下:
一、一般廠商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参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品牌廠商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三、一般廠商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整,於規定期間內繳納。
四、品牌廠商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貳萬元整,於規定期間內繳納。
五、創會首年,品牌廠商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皆比照一般廠商會員。
六、經審核通過後,會員繳納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退會時概不退費。
七、退會未超過一年欲重新入會者,須追繳常年會費。
八、退會超過一年欲重新入會者,須重新辦理入會申請。

第四章 活動

第 十三 條
本會廠商會員承辦參訪活動或講座,每場報名人數需超過二十人,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承辦參訪活動,須繳交「參訪活動調查表」,且經覆核後,始得依排定時間辦理。
二、承辦參訪活動,須配合本會進行場地勘查及提供活動資訊;倘因場地空間不足可於當日分兩梯次舉辦,但總時數以不超過三小時為限。
三、廠商會員應負安全維護之責任。
四、活動費用由舉辦該活動之廠商自行負擔。
五、本會會員及準會員報名活動時,享優先之權益。前開報名人數低於二十人,本會可取消該次參訪活動,其廠商會員不得異議。

第五章 廠商聯誼會

第 十四 條
本會設廠商聯誼會,並選任會長壹名及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席數依廠商會員入會總數定之,每增十家廠商會員,得增選任副會長壹名,並於下屆選任之;會長及副會長選任方式為候選人經提名由理事會表決通過選任之,每屆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第 十五 條
本會設廠商聯誼會,其目的:
一、維護廠商會員之和諧與權益。
二、促進異業結盟之合作。
三、提高業界多方資源整合。
四、協助同業走向多元發展。

第六章 附則

第 十六 條
本規範之訂定與變更,得由理事會三分之一連署提案,經全體理事三分之二通過得修改之。

第 十七 條
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八 條
本規範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理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