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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設計菁英協會章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2年 03 月 03 日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設計菁英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我國「人民團體法」的規定設立之社會團體,提供會員完整教育訓練平台、加強業界多方資源整合,與國際間學術交流,帶領設計同業走向多元發展,爭取更多商機,展望未來立足台灣放眼國際市場。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昇設計師專業形象。
二、協助設計師參加國際獎項賽事。
三、加強設計學術研究及培訓課程。
四、推廣設計學術之諮詢與合作。
五、維護設計會員之權益。
六、促進國際學術交流。
七、推廣取得國際證照。
八、擴展設計業的商機。
九、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促進社會福利發展,辦理社會褔利相關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榮譽會員:對設計業有重大學術成就或貢獻者,且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得為榮譽會員不需繳交會費。
二、個人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認同本會宗旨,具有設計相關開業證明或室內裝修相關證照且支持本協會者,設計相關類別包含平面設計、景觀設計、建築設計、文創設計、產品工業設計、視傳設計、服裝設計…等與設計相關者,可檢附資料齊全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查核可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會員。
三、準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認同本會宗旨,具有設計相關科系在學、畢業或開業無相關設計證照且支持本協會者,檢附資料齊全並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查核可並繳納會費後得為準會員。
四、廠商會員:凡經營與設計業相關業務之廠商及相關服務業,入會細則參閱廠商會員管理規範,檢附資料齊全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審查核可並繳納會費後,得為廠商會員。廠商會員管理規範授權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八 條
榮譽會員及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個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準會員及廠商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入會、退會或停權處分,應提理事會審議通過,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所有費用。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退出協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 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章程訂定與變更。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財務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選舉會議方式就全體會員中採「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以次多數為 候補。得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名次,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2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編列財務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 ,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3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二十九之一 條

因應疫情嚴峻,為防範發生大規模社區傳播,但為利本會於疫情期間順利推動會務,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開始發布第二級警戒至全面解除第二級警戒止,得以視訊方式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惟不得辦理選舉、補選、罷免等事項。

視訊會議須可見同步之影像,使用視訊會議方式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有關人員出席、簽到之認定,應留有足以佐證之文件備查。相關會議之合法成會規定,應按照本章程第四章內容辦理。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協會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準會員入會費:協會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三、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於規定期間內繳納。
四、準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整,於規定期間內繳納。
五、廠商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由廠商會員管理規範明定之。
六、事業費。
七、會員捐款。
八、委託收益。
九、基金及其孳息。
十、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會籍不足一年者,以實際在籍的月數,按十二個月比例計算)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 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109年02月21日第一屆第一次成立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8年09月24日台內團字第1080282366號函准予備查。